今天给各位分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环境环境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解释,监测技术监测技术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规范规范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土壤现在开始吧!环境环境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是什么
假定,生产产品A,规范规范分别采用工艺B和工艺D。土壤
工艺B产生的环境环境水污染物是a,b,监测技术监测技术d,规范规范e和f
工艺D产生的土壤水污染物是a,b,环境环境d,监测技术监测技术e和g,规范规范h,y
那么在具体的监测中,a,b,d,e就属于必测项目。至于是监测f还是g,h,y,则要看被监测对象采取的是哪个工艺了。
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所谓选测项目,就是根据受检对象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时,选测不是根据监测人员的主观意愿决定的,不能你想不测就不测
各省、市(区)分别出台了哪些在线环境监测的规范?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低浓度颗粒物测定、中颗粒物测定、SO2、NOX、颗粒物测定、恶臭污染环境测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各省、市(区)分别出台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在线环境监测的规范。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3008.1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薄壁堰
CJ/T3008.2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矩形薄壁堰
CJ/T3008.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量水槽
CJ/T3008.4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宽顶堰
CJ/T3008.5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剖面堰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这应该是个总称,包括水监测规范,大气监测规范,环境噪声与震动监测规范,土壤监测规范等等,你可以在环保部的科技标准里找到。我把地址给你。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